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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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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資料

  • ISBN:9781305267718
  • 規格:平裝 / 177頁 / 21.6 x 27.4 cm / 普通級 / 全彩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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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厚生勞動省在2020年1月16日向新聞媒體通報了日本首例新冠肺炎患者確診的消息。據其介紹,1月14日、神奈川縣的某醫療機構向其所在地的保健所報告稱,發現曾到過中國武漢的新冠肺炎患者。該患者在1月6日到醫療機構就診時說明曾經在武漢停留,之後該醫療機構根據國立感染癥研究所制定的檢查制度提出了報告。國立感染癥研究所對樣本進行檢查後於1月15日確認新冠病毒的陽性。 ... 2020年1月28日,日本政府公布「將新冠肺炎列為指定感染癥的政令(2020年政令第十一號,以下簡稱新冠肺炎指定令)」以及「部分修訂檢疫法實施令的政令(2020年政令第十二條),日本厚生勞動省也在當天公布了與這兩部行政法規相對應的兩部部門規章的修訂版。兩部行政法規和修訂後的兩部部門規章在2020年2月1日開始實施。 厚生勞動省在1月16日宣布發現新冠病毒肺炎患者,正式宣布了新冠肺炎疫情在日本的出現,而日本政府在1月28日公布兩部行政法規和兩部部門規章,是日本針對本次新冠肺炎在法律制度方面作出的應對。本文嘗試通過對日本政府的兩部行政法規的介紹,幫助大家初步了解介紹日本《感染癥預防及感染癥患者治療法》(以下簡稱感染癥法),進而了解日本的傳染病防治制度。 ... 日本新冠肺炎確診病例分布圖(NHK) 日本傳染病防治的法體系 按照所預防傳染病所在地的不同,日本的傳染病防治法律體系可以分為防治國內傳染病的感染癥法,以及防止日本國內不常見的傳染病從日本國外傳入日本國內的檢疫法兩個方面。針對國內傳染病的防治法最初是按照傳染病的病種,比如制定「傳染病預防法」、「性病預防法」、「後天免疫不全癥候群預防法(愛滋病預防法)」等的形式進行防治的,這三部法律被1999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感染癥法替代並廢止,並以感染癥法為基礎制定了感染癥法施行條例等行政法規以及感染癥法實施規則、感染癥發生動向調查事業實施要綱、疑似癥檢測運用指南等部門規章,構建了完整的傳染病防治法律體系。「結核預防法」也在2007年被感染癥法所吸收而被廢止。 感染癥法共有十四章八十一條,各章的名稱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基本方針 第三章:傳染病相關信息的收集及公布 第四章:就業限制及其他措施 第五章:消毒及其他措施 第六章:醫療 第七章:新型流感等傳染病 第八章:新傳染病 第九章:結核 第十章:關於可能成為感染癥病原體媒介動物的進口措施 第十一章:特定病原體等 第十二章:費用負擔 第十三章:雜則 第十四章:罰則 另一方面,為防止日本不常見的傳染病病原體通過船舶飛機進入日本,並預防船舶飛機常見的傳染病,日本在1951年制定了檢疫法,將後述感染癥法中規定的第一類傳染病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傳染病列為檢疫傳染病予以防治。 日本的傳染病分類 根據感染癥法第六條,傳染病被分為從一類到五類的五類傳染病以及新型流感等傳染病、指定傳染病以及新傳染病等八個大類,其中一到五類傳染病按照感染力及重癥危險度從高到低排序,第一類包含了伊波拉、鼠疫、天花、南美出血熱,馬爾堡病毒病等七種疾病,第二類包含了脊髓灰質炎、結核、非典(SARS)、禽流感(H5N1)、中東呼吸綜合徵(MARS)等六種疾病,第三類包含霍亂、細菌性痢疾、傷寒等五種疾病,第四類包括E型肝炎、A型肝炎、狂犬病、炭疽病等十種疾病以及行政法規所規定的34種傳染病,第五類包含愛滋病、梅毒、淋病等八種疾病以及厚生勞動省令中規定的疾病。一類傳染病的疑似患者以及二類傳染病中的結核、非典、禽流感、中東呼吸綜合癥的疑似患者,視為一類及二類傳染病患者。 新型流感等傳染病指的是從未在世界上出現過的新型流感,或者曾經爆發過但之後長期未曾爆發並經厚生勞動大臣認定的、國民普遍沒有免疫力的流感。新型流感的疑似者視為新型流感患者。 新傳染病指的是人傳染的疾病中,明顯與已知的產染病的癥狀及治療方法存在差異的、染病後病情危重,蔓延後會對人身健康產生重大影響的傳染病。 指定傳染病指的是除已知的一、二、三類傳染病及新型流感之外的,由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感染癥法第三章到第七章的部分或全部規定,可能對國民的生命健康產生重大影響的傳染病。 ... 傳染病信息收集公開體系 1.對確診傳染病信息的收集及公開。感染癥法第三章單獨規定了傳染病信息的收集和公布,其中明確了醫生/獸醫、省級行政長官、厚生勞動省大臣的各自職責,以及收集及公開傳染病信息的流程。 1) 醫生的報告義務。醫生在診斷到一類、二類、三類、四類傳染病患者或者無癥狀病原體攜帶者、厚生勞動省令所規定的五類傳染病以及新型流感等傳染病患者、以及懷疑被感染上新傳染病的人時,應立即通過最近的保健所長向省級行政長官報告患者的姓名、年齡、性別及其他厚生勞動省令所規定事項。當診斷到非緊急患者,亦即厚生勞動省令所規定的第五類傳染病患者時,應在七天內通過所屬保健所長向省級行政長官報告。 2) 獸醫的職責。獸醫發現已感染或高度疑似感染了伊波拉出血熱等行政法規規定的高度傳人的傳染病的動物時,應立即將該動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通過最近的保健所向省級行政長官報告。 3) 省級行政長官的職責。省級行政長官在收到醫生提交的報告後,對於需緊急應對患者的報告,應該立即向厚生勞動大臣報告,對於非緊急患者的報告,應在厚生勞動省令所規定期限內向厚生勞動大臣報告。收到的醫生報告中的患者的居住地不在其管轄範圍內時,應向患者居住地的省級行政長官通告醫生的報告信息。 4) 省級行政長官以及厚生勞動省大臣的調查義務。為了預防傳染病的發生及其蔓延,省級行政長官和厚生勞動省大臣都可以依職權對一類、二類、三類、四類、五類傳染病、新型流感等傳染病、疑似患者、無癥狀病原體攜帶者、有新傳染病癥狀者、可能將傳染病傳染給人類的動物及其屍體的所有人及管理人以及相關人員開展詢問調查,進行檢查。 5) 公開信息。厚生勞動大臣及省級行政長官應在對收集信息整理的基礎上,將傳染病發生情況及動向、原因等信息,以及該傳染病的預防及治療所需信息,通過報紙、電臺、網絡及其他適當渠道予以積極公開。在公開時應注意保護個人信息。 2.對疑似感染傳染病者信息的收集及報告。感染癥法施行規則規定,所謂的傳染病疑似癥狀指的是發熱、呼吸器官出現癥狀、發疹、消化器官出現癥狀或者神經性癥狀以及其他值得懷疑的傳染癥癥狀中,醫生根據醫學常識認為有必要進行集中治療,並且無法立刻確診特定傳染病的癥狀。為儘早掌握原因不明的重度傳染病的動向,日本國立感染癥研究所感染癥疫學中心根據感染癥法實施規則,以及勞動厚生省制定的《傳染病發生動向調查業務實施綱要》所製作了關於疑似癥狀的報告流程業務指南。本文開始介紹的日本首例確診新冠肺炎即是日本醫生根據該業務指南進行的報告。 日本政府針對本次新冠肺炎的法律面的舉措 1.依據感染癥法的舉措。新冠肺炎指定令的條文數僅有四條,第一條將新冠肺炎列為「指定傳染病」,第二條規定新冠肺炎指定令的有效期為施行日開始後的一年,第三條規定了新冠肺炎所適用的感染癥法中的相應條款。第四條規定了委託省級地方政府的部分業務。新冠肺炎指定令的附則中規定實行日為從公布日期算的10天後開始,不過在2020年1月31日,日本政府發布2020年政令第二十二號政府令,將新冠肺炎指定令的施行日期從政令第十一號所規定的2020年2月7日提前到了2020年2月1日。 根據新冠肺炎指定令第三條的規定,新冠肺炎主要適用感染癥法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的部分規定,下面簡單介紹感染癥法這幾章中適用於新冠肺炎防治的的內容。 第一章:新冠肺炎疑似患者視為新冠肺炎患者,適用本法的規定。 按照這條規定,新冠肺炎的疑似患者同樣能夠接受第六章所規定的治療措施。 第三章是有關傳染病信息的收集和公布,內容流程和本文第三部分相同,僅僅是將新冠肺炎作為信息收集和報告的對象,由於本次疫情是人傳人的傳染病,所以免除了獸醫的報告義務。同時要求省級行政長官在收到醫生的報告後應立即向厚生勞動大臣報告。 第四章主要涉及以下規定: 1. 採樣。為防止疫情蔓延,省級行政長官有權要求高度懷疑患有新冠肺炎的人提供標本,或者要求其監護人讓其接受醫生的採樣;當被要求的人員不服從時,省級行政長官可以命令進行強制採樣。除緊急情況外,省級行政長官應該向被採樣人員提交厚生勞動省規定的書面通知。 2. 健康診斷。為防止疫情蔓延,省級行政長官有權要求高度懷疑患有新冠肺炎的人接受健康診斷,或者要求其監護人讓其接受醫生診斷。被要求人員不服從時,省級行政長官可以要求強制健康診斷。 3. 就業限制。在收到醫生的新冠肺炎疫情報告後,省級行政長官可以將醫生報告內容書面告知患者或其監護人。收到通知的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病毒攜帶者不得從事厚生勞動省所規定的可能導致疫情擴大的行業。 4. 住院及出院。省級行政長官可以要求患者住院治療,在必要時可以強制患者住院治療。當確認新冠肺炎病原體或者傳染癥狀消失時,應立即讓其出院。 5. 消毒。省級行政長官可以命令對新冠肺炎患者使用或者曾經使用過的場所、因病去世者的遺體存放或者曾經存放過的場所、以及可能受到污染的場所進行消毒,在必要時可以要求下一級行政機關進行消毒。 6. 除鼠、驅蟲等。省級行政長官可以命令對被新冠病毒污染過的存在鼠類及昆蟲類等的區域進行除鼠和驅蟲。在必要時可以要求下級行政機關進行。 7. 對物品的限制。省級行政長官可以根據厚生勞動省規章的要求,責令被新冠病毒病原體污染過的物品持有人不得將其隨意移動,並採取消毒或者銷毀等必要措施,以防止疫情蔓延。在持有人無法處置時,省級行政長官可以要求下一級行政機關代為處置。 8. 遺體移動限制。省級行政長官有權限制或禁止移動被新冠病原體污染或者有污染嫌疑的遺體,被新冠病毒污染的遺體原則只能夠火葬,土葬為例外,火葬或者土葬應該在24小時內進行。 9. 治療費用。省級財政對於因新冠肺炎入院者,應根據患者或者其監護人的申請承擔新冠肺炎患者的診療費、藥費及治療器材費用、手術等治療費用、看護費用。 10. 費用承擔義務。 1) 市村(日語:市町村)財政應承擔由其進行的消毒、除鼠驅蟲、對物品消毒等業務所產生的費用。 2) 省級財政應承擔對傳染病發生狀況、動向及原因的調查費用,採樣費用,公開疫情的費用,對有患病嫌疑人員的檢查費用,由省級行政機構執行的消毒、除鼠驅蟲、對物品的消毒所產生的費用,對被污染物品的處置費用,等費用。同時,省級財政根據行政規章,應負擔市村財政根據前款規定所產生費用的三分之二。 3) 國家財政應根據相應行政法規承擔省級財政所負擔的新冠肺炎患者入院治療費用及療養費用的四分之三。應負擔省級財政所承擔的對傳染病發生狀況、動向及原因調查費用、對有患病嫌疑者的檢查費用、省級行政機構負責執行的消毒、除鼠驅蟲、對物品消毒所產生費用等費用,等費用的二分之一。 4) 市村行政長官對於根據省級行政長官命令所實施的、對於新冠患者所在場所、物品的消毒,以及除鼠驅蟲業務所產生的費用,可以要求患者及其監護人、物品持有人,鼠蟲所在場所的管理人等承擔其費用。 2.依據檢疫法的舉措。 根據檢疫法第二條的規定,檢疫傳染病包含感染癥法所規定的一類傳染病、新型流感病毒等傳染病以及行政法規所規定的傳染病。日本政府在2020年1月28制定並公布的部分修訂檢疫法實施令的政令(2020年政令12號),條文數僅有1條,即將新冠肺炎列為檢疫法所規定的「檢疫傳染病」,同時規定對於新冠肺炎病原體的檢查費用為4200日元。同時根據檢疫法的規定,疑似新冠肺炎患者以及疑似新冠肺炎病原體攜帶者同樣視為檢疫傳染病患者處置。 新冠肺炎被列為檢疫傳染病之後,根據檢疫法的規定,船長或機長等交通工具的負責人應在接近港口或機場時向檢疫所長報告交通工具上的新冠肺炎患者的情況。檢疫所也有權對船舶或飛機的乘客進行詢問和調查,被感染的貨物將不能上岸或被搬運離開指定場所,檢疫所有權對被新冠肺炎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或懷疑被污染的物品或者場所進行消毒,在無法消毒時該等物品將被銷毀處置。被新冠肺炎病原體污染或被懷疑污染的遺體將被火化,被新冠肺炎病原體污染或被懷疑污染的物品,將被限制或禁止使用和移動。 ... 結語 如上所述,日本政府為應對本次新冠肺炎,通過制定行政法規將新冠病毒列為指定傳染病,在國內新冠肺炎的防治和防止國外新冠肺炎病原體攜帶者進入日本兩方面進行了法律方面的布局,使得對於無論是通過船舶或飛機進入日本的新冠肺炎患者,還是日本國內發現的新冠肺炎患者的預防有了法律依據。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感染癥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了為防止一類傳染病的蔓延,省級行政長官可以視情況對傳染病患者所在場所或病原體污染等場所進行交通限制或封閉,但由於新冠肺炎指定令並未規定新冠肺炎適用感染癥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因此無法針對新冠肺炎患者及被病原體污染場所實施交通限制及封閉措施。當然,這樣的立法設定並不影響行政機關建議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疑似新冠肺炎病原體攜帶者採取自願在家隔離的措施,雖然這種建議並沒有法律上的強制效力。 同樣,檢疫法第十四條規定檢疫所長可以對部分傳染病患者採取隔離措施,但隔離的對象僅限於檢疫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一類傳染病和第二款中所新型流感等傳染病,而本次新冠肺炎是根據檢疫法第二條第三款而成為檢疫傳染病,因此新冠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不屬於可以隔離的對象,檢疫所長不能夠對新冠肺炎患者及病原體攜帶者採取隔離措施。 另外,感染癥法第十二章規定的費用承擔還是比較有新意的,規定了地方自治體之間,以及地方自治體和國家之間對於傳染病防治所發生的各種費用的承擔方式。費用涉及防治的各個階段,比如診治費用、調查費用、消毒費用等等。從結果來看,最終國家財政所負擔的比例會比較大,當然這也是地方自治體與國家之間協商的結果。 感染癥法第十四章規定的懲罰措施也值得留意。比如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醫生及獸醫未按照厚生勞動省要求提交報告時,處以50萬日元以下罰款;第七十三條規定醫生無正當理由泄漏診治過程中獲得的患者信息時,將被處以一年以下的拘役或者一百萬日元以下的罰款,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工作原因知曉傳染病患者信息者,無正當理由泄漏患者信息時,處六個月以下拘役或五十萬日元以下的罰款;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拒絕回答調查人員的詢問或者做虛假陳述者,處六個月以下拘役或者五十萬日元以下罰款;第六十七條規定,散播一類病原體引起公共衛生安全的,處以無期、拘役或者一千萬日元以下的罰款;等等。這些規定從制度層面強化了醫生及獸醫對於傳染病的報告義務,保護了傳染病患者個人信息,降低了傳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虛假陳述的可能性,為實際工作提供了可操作的法律依據。 感染癥法正文超過七萬字,加上附則超過八萬字,檢疫法的字數也超過了兩萬字,因而本稿無法對兩部法律細節的進行詳細描述,只是對於新冠肺炎指定令和部分修訂檢疫法實施令的政令所涉及的感染癥法及檢疫法中適用於本次新冠肺炎的部分相關條款進行了簡單介紹。感染癥法中適用於新冠肺炎的條文雖然僅僅涉及第一、三、四、五、六、十二、十三章的相關條款,但由於感染癥法的其他章節主要是對個別傳染疾病(如結核)的規定,所以實際上新冠流感指定令的內容已經基本涵蓋了從傳染病信息收集報告、診斷、就業限制、消毒、治療、費用等感染癥法的主要環節。 希望本文能為讀者初步了解日本傳染病防治法的體系提供一點幫助,並為將來中國傳染病防治法的修訂提供一點參考和借鑑。 責任編輯: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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